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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主题论坛|吕指臣: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04     点击数:299


10月24日,在2024嘉定数字城市体验周系列活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主题论坛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吕指臣博士(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出站博士后)做《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数据市场健康发展》主题演讲,探讨了数据要素市场及数据定价等问题,提出了多级数据市场体系构建、政府定价策略及数据交易路径明确等多方面的创新解决方案,具有深远的战略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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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嘉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出站博士后)吕指臣博士 


当下,数据要素的发展备受瞩目,它需要社会各方的重视与共同推动。生产要素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最初的两要素、三要素发展到如今的六要素、七要素,新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根据不同经济发展特点,将资本、技术、管理纳入收入分配体系,这在顺应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系列改革成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纳入要素分配体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我国首次提出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它既需要理论创新,更需要实践创新。


当前,数据成为很热门的高频词,全国各地成立了多家数据交易所,如上海、北京、深圳等数据交易所,目前也做了不少交易。但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还需深入探索。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未真正形成。定价不明确,也是重要原因。有观点认为,不同行业对于同一数据的需求及价格认知存在显著差异,而这导致数据难以标准化定价。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能标准化定价,那么由市场来配置要素和决定收入分配就缺乏逻辑基础。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三点基本思考。


第一方面,数据并非是纯粹的非标准化定价。数据资源创造的价值是以“数据产品”的形态体现出来的。在数据产品中有两部分投入。一是属于无形资产的算法投入,在不同场景中的价值评估具有很大灵活性,这也是造成数据“千用千价”的核心原因。二是算力投入,其价值估算应当是相对标准化的。因此,数据并非是纯粹的非标准化定价。


第二方面,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政府介入。前段时间国家数据局刚刚出台了《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外还有更多政策文件也将陆陆续续发布。当然,这也体现出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还在起步阶段,基础制度框架也在制定当中,考虑到数据要素市场具有其特殊性,为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政府适度介入和引导必不可少,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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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第三方面,公共数据定价应当对全社会数据定价起到“锚定作用”,起到示范、引导的作用。根据相关统计,目前超过一半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如果这部分数据通过政府指导定价形成了一个定价基准,就可以为社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的价格形成提供参考标准,这是未来一个可能的价格形成路径。


通过公共数据进场交易,有助于先行先试,增强市场信心,引导数据市场走向繁荣。《意见》当中也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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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针对上述三点思考,我们也进一步提出了三个主要解决方案:


第一,构建数据要素多级市场体系。一级市场是数据资源市场,二级市场是数据产品市场,零级市场是非交易流通市场(也有专家称为数据交互市场)。基于三级市场分类,对不同市场的价格形成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引导,并建立三级市场联动的新型价格机制。例如,一级市场定价以成本法为导向,实现相对标准化定价;二级市场定价以收益法为主,评估因素除成本外,重点考虑历史成交价、数据血缘、模型贡献度等收益预期类指标,并通过公益性服务或第三方服务解决市场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第二,建立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的基本框架。按照“数据二十条”中“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的要求,我们也建议采用成本加成法,即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允许授权机构基于成本产生收益,确保为市场提供可持续的、低价优质的公共数据资源服务。


另外,两办印发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我们认为,政府指导定价不是“政府定价”,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定价要求充分兼顾政府和市场各自在定价中的作用。(未来公共数据定价可参考土地定价的发展轨迹,当前阶段应以成本补偿法为基本定价原则。有两点依据。其一,在数据市场不活跃的情况下,成本法有助于快速确定公共数据的公允价格。其二,公共数据作为一种公共资产,成本法有助于推动大量优质低价的公共数据资源进入数据市场。从长远来看,在数据要素市场充分活跃和不妨碍社会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前提下,可以适时启动探索基于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公共数据定价机制,这是未来可能考虑的另外一种路径。)


第三,明确“报价-估价-议价”社会数据价格形成路径。在传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是卖方报价、买方议价。而在数据交易市场中,其核心环节是估价。由于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就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估价服务,多维度评估数据产品价值,为买卖双方提供议价合理性,降低议价成本。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的职能,未来,我们将在数据成本调查和数据资源价格公证性认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期待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企业家能一起加入进来,共同研究。


【相关链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https://jgrd.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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